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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76章 卷八264 《古树镇摩擦事件》(二)
《古树镇摩擦事件》(二)
换句话说,国法和族法,其诞生的出发点和受益者有时还是互相冲突的。
对于地方豪强们内部实行的家法、族法,这些法令其代表的常常是当地豪门之利益所在。这种家法和族法,虽然能及时管理到其治下的每个人,或也能因地制宜,可是有些时候,也会让豪强势力、地方权力因而无限扩张。
族法实行一百年、一千年,如果某天竟能忤逆国法了,把国家下令用来治理民众的法文当成废纸,并且说“你们只要听我的就好了”。那么,地方民众届时就不会知道这儿有国威所在,而是他们地方的哪个大长老、大家主成了呼风唤雨的“土皇帝”。
所以,国法的实行非但不能助长地方集团的利益,有些时候,还必须强而有力的遏制地方豪强,消灭地方垄断和财富兼并。
有的家族用他们不正当的家法去欺压远近的其他家族,实行为非作歹之事,然后因此牟利而形成非法集团的,必须用国法加以严惩,必要时甚至可以直接调集军队,武力消灭一切的乱国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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